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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工作方案

来源:宏岳塑胶 发布者: 阅读量:12307 2020-11-04

(一)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

 1.补齐污水收集管网。

 应合理规划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服务片区,并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确保片区内污水全部纳入收集系统。新建城区污水管网宜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或根据排水需求建设,保证污水应收尽收;老城区结合老旧小区和市政道路改造,完善支管网和出户连接管等“毛细管网”建设。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城市新建管网一律实行雨污分流制。持续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到2021年,市、县建成区基本消除污水管网空白区,消除排污明渠。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再支持收集管网不配套的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

 2.系统改造老旧管网。

要合理对现有排水管网进行优化,结合城市内涝防治等要求,健全管网排水功能。实施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系统推进雨污分流改造,确保改造一段、分流一段;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破损修补、管材更换、增设调蓄设施等工程措施,降低合流制管道溢流频次。到2021年,基本完成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

3.实行管网精细化管理。

进一步提升管网建设质量,加快淘汰砖砌井,推行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优先采用球墨铸铁管、化学建材排水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落实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定期对污水管道进行清淤,保持管网低水位运行。排水管道内现存的污水应制定合理计划,限期进行抽排处理,达标后排放。

4.合理调控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市、县,排水主管部门要结合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的管网规划与建设,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治理方案,减少工业水、河道水、雨水、地下水、施工降水等进入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到2023年底,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低于130mg/L的市、县,进水浓度得到大幅提升。

(二)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和再利用

1.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县城及以上城市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建成与人口容量和分布相匹配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要谋划污水处理厂新、扩建项目,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探索建设降雨期间适用的快速净化措施,或加强污水处理厂汛期处理能力,提升汛期污水水平。

2.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原则,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1000m3/d及以下规模的污水处理站,鼓励采用运行稳定一体化成套设施,健全监管机制,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3.严格执行省级排放标准。

大清河、子牙河、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2020年底前达到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区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他水环境敏感区域可适当提高水质标准,由各地谋划推进。

4.加强城镇再生水利用。

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再生水用于市政杂用、工业用水、农林用水、垃圾焚烧发电厂冷却水和生态补水等方式。加大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工程建设力度,新建及现有污水处理厂均需配套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水质应根据利用方式分别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等标准。

(三)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1.加强污泥处理能力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纳入“十四五”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全面推进污泥处理设施能力建设,现有设施能力不足或工艺落后的要进行扩建、改建。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处理污泥,实现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县城和建制镇可因地制宜地统筹考虑集中处置,加强污泥运输过程管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优化污泥处置方式。

统筹考虑污泥处理和本地实际情况,本着资源化利用的原则,选择适宜的处置技术路线,完善污泥处置设施。充分发挥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逐步全覆盖的优势,优先考虑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协同焚烧。采取协同焚烧的污泥,处理环节应避免采取石灰投加措施,并完善污泥干化系统,达到协同焚烧的泥质要求。不具备垃圾焚烧协同处置条件的,鼓励采取燃煤电厂、水泥窑等协同焚烧,或土地利用、土壤利用等方式处置污泥,提高污泥资源化水平。

(四)建设信息化平台

各市要开展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摸底排查,设区市2020年底前建立完善市政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省会石家庄市要谋划构建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智能化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逐步实现远程监控、信息采集、系统智能调度、事故智慧预警等功能,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辅助决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合力推进项目实施

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并做好与有关规划、方案的衔接,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加快推进补短板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项目谋划和组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推动相关项目按期投产运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及城市规划等部门,要加快办理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补短板项目建设环评、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协调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项目加快实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加强组织调度,加快项目谋划和储备,明确建设时序,扎实推进辖区项目落地实施。

(二)完善收费政策,保障设施稳定运行

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运输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地探索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

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污水处理收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各地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应向污水管网和运行维护倾斜。

按照“多排放,多付费”的原则,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指标支付运营服务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三)加大资金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各地要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建设资金,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抗疫特别国债支持力度,确保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规模充足,严防“半拉子工程”。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行,鼓励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优势。

(四)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设施处置水平

加强对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监管,确保工程管材质量和施工质量;加强运行管理调度,确保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设施连续稳定运行。

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废水进行排查,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要限期退出;加强设施运行监管,确保相关设施能够达标排放。探索汛期污水处理管理模式,鼓励污水处理设施对降雨期间混合污水进行处理。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压实各主体责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管、社会监督作用,规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提升项目质量和运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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